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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53度的白酒存家中 四川古蔺一居民被罚款23000元

时间:2024-04-25 作者:封面新闻


△装有白酒的陶坛罐被储存在居住区
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4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3天前,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古蔺居民刘江(化名)出具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将约10吨的53度白酒储存在住宅区,属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4月22日,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时,发现居民刘江在自家住宅门市内,摆放了49个陶坛罐,里面均是白酒,大约有10吨,周围还堆放了大量可燃物,且二楼为刘江及家人居住房屋。

△陶坛罐周边堆着大量可燃物
检查人员发现此场所后立即意识到,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38度及以上的白酒,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被归为甲类物品,而甲类物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此检查人员现场对储存的白酒进行酒精测试。最终经检测,此场所存储的白酒为53度,远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储存白酒的居住区
因刘江将存储白酒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检查人员判定,此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针对刘某在住宅区储存大量高度白酒的行为,检查人员组织召开集体议案,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刘某立即组织整改。

△消防出具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据介绍,刘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江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事后,刘江已将家中存储的酒,全部搬运至酒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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