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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的“红牛”?“红牛”商标争夺纠纷再次引起热议

时间:2022-05-13 作者:天目新闻

到底是谁的“红牛”?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之间的纠纷有了新进展。 5月12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红牛”发布《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下称“声明”),“红牛”商标争夺纠纷再次引起热议。 声明称,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案号:(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做出判决。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公司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根本利益。 据媒体报道,该判决指出,三个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三个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经济损失人民币2.19亿元。 微信公众号“红牛”截图 双方对“撕毁合约”各执一词 据“中国红牛”声明,2016年,“泰国天丝”撕毁合约,对中国红牛及生产商、销售商、渠道商等发起数起诉讼。记者查询发现,“中国红牛”关于此纠纷,最早的声明发布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关于对“红牛商标使用权”相关媒体报道的声明》。  2018年10月16日,“中国红牛”再发文《关于红牛中国五十年合作期限的特别声明》,讲述了“中国红牛”由来。 1993年,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在海南开办工厂,希望将红牛饮料引入中国,因一直无法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始终未能启动投产,遂拟放弃经营。 彼时,许书标与严彬相识。1995年,双方商定五十年合作原则,由严彬在深圳设立中国红牛,自行解决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问题;许书标在中国红牛五十年经营期限内,通过向中国红牛销售香精等原材料获取利润,并确保五十年内仅中国红牛有权在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1995年11月,严彬引入国资正式设立中国红牛,严彬代表筹备设立中的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五十年协议”),按照商定合作原则,明确约定中国红牛经营期限五十年,在五十年内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红牛饮料的生产、销售。 2012年,许书标去世。此后,许氏家族子女十一人对其父授权、其母亲笔签署的五十年协议确定的合作关系产生严重分歧,自此“泰国天丝”出现一系列严重违约行为。 针对“红果红牛”的声明,“泰国天丝”则认为,“中国红牛”及其关联方多次意图通过诉讼抢夺天丝集团“红牛”商标和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泰国天丝”遂于2016年提起诉讼。 最高法:“泰国天丝”享有商标专用权 双方争议由来已久,据企查查显示,“中国红牛”有多条裁判文书,不少案件案由为商标相关纠纷。 据媒体报道,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前述“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红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明确泰国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等,侵害泰国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2022年5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为: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 判决书显示,广州市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法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明确泰国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经过商标局备案的最后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注册商标。 据此,“泰国天丝”宣称胜诉,完全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权利。 关键证据:“50年《协议书》”原件 2016年10月,“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及生产商、销售商、渠道商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理由是在双方约定的授权到期后,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属于商标侵权,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红牛”品牌。 据媒体报道,此前,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还做出如下认定: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95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2021年1月5日,“泰国天丝”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内容发布声明称,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公司。2021年1月7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泰国天丝”对认定内容进行断章取义,并刻意隐瞒泰国天丝及华彬集团已经就《95年合资合同》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 今年2月23日,“中国红牛”表示,已向相关司法部门递交了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原件,并发表声明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我司上诉,现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红牛”认为,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目前,关于“50年协议” 的相关争议已另案诉讼,相关案件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均已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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