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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31号)

时间:2022-04-22 作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防范化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切实把排查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作为工作常态、摆上重要日程、精准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树牢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的能力水平。坚持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重点排查防控食品生产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风险。坚持“严”的主基调,抓早抓小、抓细抓实,科学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排查、谁防控”,按照食品生产监管事权,由负责监管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家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对其开展基础风险调查和动态风险排查。开展基础风险调查,可以结合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专门调查,重点针对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设备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检验、包装标签、原辅料和成品贮存等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列出企业存在的基础风险清单。开展动态风险排查,重点针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部门通报、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列出企业存在的动态风险清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排查出的企业基础风险和动态风险清单,逐条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清单,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

负责监管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进驻督导、典型曝光等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要按照“一企一档”制定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排查防控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组织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专家,开展区域性风险排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集聚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园、食品加工小作坊园区等,从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原辅料使用、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贮存销售等方面分析风险问题,结合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判列出存在的区域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根据排查的风险问题,研究防控措施,包括向地方政府通报、组织区域整治、开展帮扶指导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一域一档”建立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组织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食品风险排查。针对重点品种、聚焦共性问题,排查群众反映问题较为集中、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消费者投诉问题较多、特殊人群食用的重点食品品种,以及当地特色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要从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产品检验、包装标签、贮存销售等方面梳理食品生产风险问题,结合对食品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判列出重点食品的风险问题清单。根据排查的风险问题,研究防控措施,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研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一品一策”建立重点食品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并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抓出工作成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责任,切实加强对风险排查防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分担机制,推动落实党政同责、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业务培训,推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落实落地。把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纳入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强化督导检查,适时通报情况。注重加强行纪衔接,对风险防控责任不落实、风险排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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