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留言日期:2020-07-02
原国家食药总局对于网络食品经营出台了多个办法。对于从事入网经营的主体,都明确了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都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来处罚。从该条的表述也是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罚则。
对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目前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来执行,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颁布以来,一些消费者依据该办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举报“入网食品(餐饮)经营主体”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由于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起点为五万元,且经营主体对执法机关的处罚依据持有异议。)
“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应该是已经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而超过许可范围经营,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门店经营都是获取同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门店(线下)经营时“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理。入网“线上经营”时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来处罚?由于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起点为五万元,经营主体对执法机关的处罚依据持有异议。
请市场总局对于“入网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依据予以明确。
您好,《食品安全法》中无超范围生产经营相关概念,对于超过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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