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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胜诉又被判侵权 南北稻香村商标案真是“同案不同判”?

时间:2018-10-15 来源:中新经纬

近日,为“稻香村”商标权争执已久的“北稻”和“苏稻”,因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再次受到关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
北京稻香村有关负责人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他们会继续等待终审结果。不过,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就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就“北稻”和“苏稻”类似的商标权纠纷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赢家轮流转,“同案不同判”?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对此,有媒体指出,这两份就南北稻香村做出的不同判决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事实果真如此吗?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晶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诸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虽大相径庭,但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同案’至少要包含同样的原被告及权利基础,类似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既然是同案,那么在一国法律制度约束之下,其判决结果不会有太大出入,也就是‘同判’”。王晶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但本案‘北稻’和‘苏稻’各自起诉的商标权内容并不相同,其所基于的事实和理由也不同,因此不属于同案,其判决结果自然也不能要求相同。”
中新经纬客户端比较了北京知产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两份一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摘要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9月10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苏稻”和“北稻”都注册了相关的“稻香村”商标。“北稻”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以“三禾”“北京稻香村”等突出标志方式与“苏稻”进行了区分,而“苏稻”不仅未作区分的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于电商平台为自售商品贴上了“北京特产”的标签,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两地商品,因而判定“苏稻”属于不正当竞争。
同时,苏州稻香村于当时在售的粽子商品包装上使用了“稻香村”商标,但其并未在“粽子”这一商品上申请注册过该类商标;而北京稻香村则曾于1996年申请1011610号商标时,注册了粽子商品。故“苏稻”于粽子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申请的“稻香村”商标,侵犯了“北稻”的商标专用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关于两家稻香村公司的商标区分问题,涉案商品也由一个月前的粽子等商品变为新诉讼中的糕点商品。
此次一审判决主张,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于1996年的1011610号商标所适用的商品范围为馅饼、 烘馅饼(意大利式)、 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棕子、元宵、煎饼、 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并不包含糕点商品,因此“北稻”对其“稻香村”商标的使用不能顺延至糕点商品。
同时,苏州稻香村于1988年5月在“果子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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